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住建部日前印发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人民网)
现代社会,“居者有其屋”早已超越个人消费的范围,成为一个涉及保障公民生存公平和生存权利的重要问题。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在解决温饱之后如何进一步实现百姓安居,已然成为当政者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民生课题。如今,政府力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让中低收入群体看到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希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煤矿棚户区)。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2013年,全国计划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630 万套,基本建成470 万套。截至11月底,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开工666万套,基本建成544 万套,已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投资11200 亿元。2013 年,步入换挡期的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地方财政收入增速减缓,在此背景下,保障房提前实现全年目标,交出了一份超出预期的成绩单。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居住条件的一项民生工程,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诸多成效,但也出现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提而不用”、租赁补贴成了“生活补贴”、建设资金“移花接木”等乱象。2012年7月18日中国审计署发布的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显示,审计的18个省区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部分地方仍存在建设资金筹集不到位、审核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重点审计的66个市县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同程度存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三类问题。有36个少提取或少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53.14亿元,相当于其应提取或安排数的14%,有11个未落实配套资金6.12亿元,还有29.55亿元专项资金被截留或挪用。
面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在让群众“居者有其屋”,保质保量的让群众安心居住的同时,还要切实保障工程专项资金的安全。要大力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审查与监管,从而维护到底层人民的整体利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住建部日前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督检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审计监督,督促相关地区和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防止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更要防止相关地区和单位将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或者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顾一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