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休闲街区评定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包含必要条件和一般条件,其中一般条件对评选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各分项给予特定分值。通过必要条件且分项评分累计达到850分以上的街区,将被授予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牌匾。
《细则》提出,评选自治区旅游休闲街区需要满足街区内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或者主街长度不小于300米,年接待游客量不少于50万人次,街区对车辆采取营业区段限行措施,具有店面实行的地方文化或创意文化业态不少于40%,拥有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规划,具备文化展示和体验、游览、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功能且有较高知名度等11项必要条件。
《细则》提出,评选自治区旅游休闲街区的一般条件包括可进入性、文化特色、环境特色、业态布局、服务设施、综合服务、卫生、安全、管理9个大项以及若干分项,且每个分项做出不同分值的得分说明,总分1000分。其中,可进入性包括街区入口数量、交通方式多样性、停车场地等,文化特色包括街区文化符号、文化资源挖掘、非遗展示活动、标志性景观、文化景观种类和数量、本地节庆活动、地方餐饮文化体验、夜间娱乐活动、街头艺术展示等,环境特色包括建筑风格特色、历史建筑保护、建筑物完整度、古树名木保护、橱窗和商业展示、夜景灯光等,业态布局包括鲜明文化主题、业态数量、营业时间、创意性和艺术性等,服务设施包括游客中心或服务中心、导游服务、电脑触摸屏系统、导览标牌、全景图、解说词、厕所设置等。(王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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